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路径选择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22-07-18

王超


摘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贯彻高检院提出的“讲政治、顾大局”的理念,把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顾大局”的具体体现,成为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然而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诸如法治保障不足等因素仍不容忽视。为更加充分地发挥检察职能,营造更加优化的营商法治环境,更好地护航民营企业发展,本文立足检察职能,以民营企业的检察保障为切入点,探究破解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

 关键词:民营企业  困境  检察职能  破解对策

一、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规模

民营企业不仅诞生、成长和见证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波澜壮阔的市场经济改革发展所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而且业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最为重要主体和发展动能。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截止2018年底,中国工商注册的企业约千万户,其中,民营企业占98%,充分说明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龙头企业的主体地位。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为壮大和活跃的主体,而民营企业则是当下“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主力军。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40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17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6500万户,注册资本超过165万亿元。概括起来说,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我国民营企业由2010年的1家增加到2018年的28家。我国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民营企业还发挥着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科技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倒逼制度改革等诸多积极作用,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非公有制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到2017年党的十九大第一次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确定下来,民营企业的经济地位不断凸显,法律地位不断明确。

二、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的现实发展困境

然而,纵观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史,因遭遇融资问题、政策更迭以及刑事法律风险等问题而倒闭、破产的民营企业比比皆是。从1978年发展到现在,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民营企业家们已经成长为新的社会阶层。然而,受根深蒂固抑商文化的影响,现阶段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还处于劣势地位。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次数与国有企业家犯罪次数比例约为8:1。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概率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家。

(一)因融资难、融资贵易诱发金融犯罪

基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特点以及经济发展的历史原因,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其资产较少、盈亏自负,经营风险相对国企、国家控股企业而言较大,故商业银行、合法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融资的门槛设置与要求相对较严苛,“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存在于大多数民营企业,而由于企业家趋利的本性,民间资本也需要寻找途径创造价值,由于民间资本的投入不需要像银行等金融机构那样层层审核,且民间资本的灵活性更强,所以民营企业更倾向于选择民间融资。但民间融资存在较大风险,由于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在民间资本管理与规范领域还不够完善,民营企业常常为吸引资本投入而打“擦边球”,甚至有的民营企业对违规吸引民间资本的行为认识不足,稍有不慎,就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

(二)刑法规制与行政监管的角色错位

当前我国调整市场经济的法治模式逐渐走向了以刑法为主导的控制型经济管理模式,由此衍生出在民营经济领域存在着刑法规制有余而行政监管不足的乱象。一方面是刑法规制的越位,另一方面是行政监管的缺位。由于法律与政策的模糊性,我国的经济行为中长期存在着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经济地带。灰色经济行为多发生于经济转型的新兴领域,对深化市场经济自由、促进制度创新,具有一定正向价值。而基于秩序保障的经济刑法却对灰色经济行为采取了严格的犯罪化立场,导致了“口袋罪”的盲目扩张。如新兴的互联网金融“P2P”融资模式由于难以满足行政监管的金融审批条件,长期处于灰色经济地带,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多起网络融资失败以非法集资处罚的案例。而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领域也同样存在过度犯罪化,限制了市场自由。灰色经济领域的行政监管没能与刑法规制形成梯度化的执法配合,“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缺乏行政监管的有效支持,由于缺乏经济刑法介入前的缓冲地带,导致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模糊。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和《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2014—2018》显示:民营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五大罪名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494次,19.7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955次,12.60%)、职务侵占罪(744次,9.82%)、合同诈骗罪(520次,6.86%)以及单位行贿罪(488次,6.44%),占五年来民营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50%以上。这样的数据应该引起以指控犯罪为职责的检察机关的反思。

(三)民营企业家法律意识薄弱

民营企业家作为市场经济主体,需要在法律思维下作出决策,必须要遵守法律的规定。然而,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家都是非法学专家或学者,他们对法律的了解和熟悉程度有限,很大一部分民营企业家不太了解刑事法律,有的了解一点,却对刑事法律缺乏遵从、信赖和敬畏意识。部分民营企业家触犯刑律后还不知自身已经涉及刑事犯罪,产生经济纠纷时,往往想到的办法是通过找“关系”来解决,将金钱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样不仅破环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促使不良习气在行业中滋生,同时还破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此外,很大一部分中小企业中没有法务工作人员或缺乏专业的法律顾问,在企业体制比较规范或者大规模的企业中才设置法务岗位或者聘请法律顾问。

(四)涉民营企业的犯罪惩治力度还需提高

由于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还存在信息壁垒,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完善,涉民营企业领域犯罪案件的移送衔接不紧密,存在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情况。企业领域犯罪的侦办较为复杂,集中体现在取证难、定性难、耗时长,部分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时受限于办案水平和工作细致程度,产生证据瑕疵、程序不合法、质量不高等问题,削弱了对企业领域犯罪的惩治力度。另外,轻刑化趋势降低了犯罪成本,也是导致涉企领域犯罪高发的原因之一。在W县检察院近5年办理的49件企业领域犯罪案件中,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9件,判处缓刑的案件占比约三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占比约五成。刑罚轻缓化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犯罪的威慑力度,使经营者在加大投资和扩大规模上心存顾忌。

(五)服务民营经济不到位

受长期的思想认识误区影响,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及人员未将“公”、“私”两种经济形式放在在同等地位,人为地对非公经济“另眼相看”。加之,行政执法部门与企业组织缺乏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机制,对其需求缺乏全面了解,政务公开留有“死角”,办事程序繁琐且不透明,作出的决策难以完全贴合实际,服务与发展无法“对路”。再者,由于行政执法部门没能及时适应发展形势,及时转变观念,在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制假售假等企业发展关键问题上措施不多、办法不活,打击企业的创新积极性。部分执法人员还存在特权思想,搞权钱交易,执法随意性大,出现“吃拿卡要报”、乱摊派和失职渎职行为,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三、发挥检察职能破解民营企业发展困境的对策

检察机关要更加坚定安商护商亲商,持续深化“亲清护企”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力量,为企业健康发展和企业家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一是坚持谦抑审慎理念。把非公经济放在与国有经济同等的地位上,共享法律的平等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倡导、落实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严格把握“七界限”“三不得”[5],完善办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风险评估、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和社会预见制度,坚决防止不讲方式方法、选择性司法、任意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严格把握强制措施的适用,坚持“慎立案、慎拘捕、慎公开、重规范”,办案中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全面落实以取保候审为主、羁押为辅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政策,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慎重把握办案节奏和办案时机,防止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生存发展。

二是坚持司法善意理念。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向社会释放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大善意。刑法作为保障法的体系定位,要求刑事司法应当秉持谦抑和审慎的立场,给行政监管留有足够的施展空间。因此,对非公企业家涉及较大争议的案件,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严格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企业财产与企业家财产的界限,及时监督纠正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依法依规解决民营企业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严格落实依法容错纠错保障改革创新意见,为敢于担当者担当,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依法支持创业者、鼓励创新者、宽容失误者,充分保障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努力让企业感到安全、安定、安心。

三是发挥主责主业,从严打击涉民营经济犯罪。检察机关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检察职责,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惩治盗窃、抢夺、绑架、敲诈勒索、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危害民营经济发展和侵害企业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此外,通过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惩治损害他人信誉、假冒注册商标等破坏公平竞争和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提高从业者信心,激发民营资本参与热情。同时注重办案方式,对涉民营经济领域案件建立案前评估风险、案中听取意见、案结跟踪回访制度,充分保障企业经营权,着力创优社会、政务、法治生态。

四是加强对涉民营经济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加强对债务纠纷、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监督,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督促审判机关加强追赃工作,最大限度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及时发现并查处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司法腐败案件,惩治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让民营经济主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是丰富服务内容,贴合民营企业发展需求。对民营企业所需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分门别类,实现“菜单式”服务。着重向民营企业提供刑事、民事、行政、实体、程序等全面的法律政策咨询,用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解读,帮助企业家细致分析经济发展形势,提振经营者的信心。对于企业人士的来信来访热情接待,及时转办、交办、督办和反馈,对于企业组织的合法诉求要尽力帮助解决,对其产生的矛盾纠纷要尽力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化解,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1)构建服务“网络”,打造多维平台。推进检企共建,建立检察官联系点、检察工作站、职工维权服务站,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团”,由点到面,实现干警包联企业全覆盖。到企业组织开展常态化的法律服务、接受咨询,邀请企业人士参加“检察开放日”、“庭审观摩”、“案件听证会”等活动,实现检企双向交流,促进服务阵线前移和检力下沉。

(2)便捷服务方式,拉近检企距离。主动深入企业组织联系走访,建立企业服务档案,发放检企联系卡、联系牌,详细写明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联系电话、地址、服务事项等。在检务大厅设立企业服务窗口和热线,向社会公布,设专人值守,提供点对点的答惑解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便捷与企业组织的联系,打造“互联网+检企联系”,实现线上线下双轨服务。在门户网站开辟服务模块,通过“两微一端”、手机短信平台扩大宣传,建立检企联系微信群,让从业者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就可以实现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交流。利用下访、巡访、检察长接访日等机会,开展“检察长、董事长”两长面对面座谈,拓宽沟通渠道。

六是突出工作效能。检察机关在制定措施、服务实践中要注重提高工作效能,缩短办事、办案时间,比如可以在分案表和待办事项上标注“涉民营经济”,便于优先办理。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不影响和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尽最大努力帮助企业组织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促进规范管理、守法经营、激发活力、提升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公丕祥.经济新常态下供给侧改革的法治逻辑[J].法学,2016(7).

[2]汤新华、邓嵘.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5(28).

[3]王作全.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治保障思考[J].青海社会科学,2013(6).

[4]夏桂颖、赵莉.企业法律顾问实战业务手记(增订版)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

[5]张士元.企业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6]朱山.民营企业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1] 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 [EB/OL].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11/01/c_1123649488.htm,2018-11-01/2019-08-01。

[2] 来源于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2018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

[3] 魏昌东:《中国经济刑法法益追问与立法选择》,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6期。

[4] 法制日报.企业家犯罪的基本态势主要成因与对策思考。

[5] 七界限即:在办案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三不得即: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民营企业实施犯罪行为,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