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理念促进刑事诉讼公正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07-03-28

在党十五大报告中曾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可见,该报告把依法治国与诉讼公正有机紧密地联系起来,也是对刑事诉讼公正提出了重要的要求。

当前,在开展内容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如何用先进的法治理念来指导刑事诉讼活动,促进刑事诉讼公正,成为当前刑事检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刑事诉讼公正是刑事司法领域法治理念的要求

(一)刑事诉讼公正在法治中的重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又是十分重要也十分尖锐,是关乎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杀予夺的大问题。同时,刑事诉讼过程,是司法机关分别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因此,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或者被滥用,将直接损害人民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一切活动是否公正、刑事诉讼是否公正都会引起和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与重视。他们从中领悟到司法机关是否在依法办事、是“法”说了算还是“人”说了算等,这将直接引起对党和国家各机关的信任与否。

另外,法律的生命在于诉讼,人们通过诉讼来测试“法”。虽然我国已经颁布651项宪法和法律性文件,5万多部行政法规和更多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立法成效卓著。但是,法律并不等于法治,立法也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通过诉讼实践检验的法律才是公正的法律。有些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个案,往往成为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为社会广为关注,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变、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因为某些诉讼所产生的意义超越了案件本身,其对完善立法,监督行政执法,促进司法公正,塑造法治观念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以其自身的价值激活法律,通过公开辩论而厘清、弘扬法治理念,进而对法治的进步产生了独特的促进作用。

(二)刑事诉讼公正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

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和缔造者。这就决定了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刑事诉讼法必须充分反映出它的公正性,使人民群众的公正要求和良知得到切实保护和最大满足。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因此,这就要求担负执行刑事诉讼任务的人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自己的执法活动中必须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大公无私,秉公执法,维护正义,惩治邪恶,做到公正司法和依法办案。一个正确公正的执法活动、决定或判决,不仅会保护国家和公民利益,而且还会激励和鼓舞广大人民群众的正义性和主人翁责任感,相信和拥护党的主张和国家法律的正确性,提高党和国家的威信与声望,增强依法治国的意识与信心,积极参加国家管理,遵法护法,揭露犯罪,制止犯罪,对于树立良好社会风尚产生重大影响。

(三)刑事诉讼公正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刑事诉讼公正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就是合乎了公平正义的形式要求。

同时,执法者还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中,保障权力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案件和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同样的情形同样处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只有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

二、用法治理念指导刑事诉讼工作,促进刑事诉讼公正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它也是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科学、先进的理念,司法工作人员把它融会贯通在办案实践中,从而促进刑事诉讼公正。

(一)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法律权威,促进刑事诉讼公正

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了解依法治国理念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它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和树立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即: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刑事诉讼中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公正。并且,侦查、检察、审判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监督,共同致力于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二)树立法治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刑事诉讼公正的基本要求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刑事诉讼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发展权的权利,同时,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用法治理念指导司法观念、强化执法能力,提高办案水平,才能实现刑事诉讼公正

在倡导法治、培育法治精神的进程中,我们既要严格执法、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又要时刻记住法律的目标,深明法律的大义。但笔者认为,刑事诉讼公正的实现,必须要将法治这一理念细化到具体司法人员、司法工作中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就目前来说,需要以下方面的努力:

1、应当加强程序法治观念教育,根除“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是辨证统一,不可偏废的,两者统一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追求实体公正的手段,不公正的程序是难以实现实体公正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动物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当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在生命的表现” 。程序的公正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从而也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背离程序公正去追求实体公正,甚至为追求实体公正,不惜牺牲程序公正,结果往往徒劳无功,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极有可能是虚假的。

2、加强司法人员政治素质的提高,坚决杜绝司法腐败,为刑事诉讼公正的实现提供前提和基础。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肩负着维护社会正义与公正的神圣使命。人们之所以对追求社会正义与公正没有失去信心,是因为人们相信法律这一正义与公正的保护神,而司法腐败却从根本上破坏和动摇了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基础,使人们失去了惩恶扬善的最后防线。因此,刑事诉讼公正的实现迫切需要对司法人员加强政治思想方面及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增强他们的群众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提高其廉洁奉公、严肃执法的自觉性和自律能力。加强司法机关领导班子的建设,以带出高素质的政法队伍,使司法腐败无处藏身,从而予以杜绝。

3、提高司法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司法机关应创造条件和机会,对司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司法人员应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及其相关的知识,以便能正确培训,司法人员应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及其相关的知识,以便能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领会立法精神,指导自己的司法实践。加强心理学、犯罪学等方面的学习,提高审讯、询问水平,加强取证、认证、用证及驾驭庭审的能力,为诉讼公正的实现打下坚实的业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