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建设具有检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廉洁从检,增强执法公信力,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检察机关 内部监督 意义 途径
“监督”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1]中有两层含义:作动词,意为“察看并督促”;作名词,意为“做监督工作的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2]“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3]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孟德斯鸠的不朽论断至今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其以权力制衡防止权力腐败的思想精髓所包含的合理因素毋庸置疑,对当今世界各国治国理政、构建国家架构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我国政治制度体现我国权力架构
我 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见,我国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的分工与制约,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 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权,担负着打击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履行诉讼监督等职责,在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正和 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强司法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更要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更要严格要求自己,更要广泛接受监督,防止检察权的异化和变质。在此,笔者仅就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作些探讨,以期达到使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检察制度更趋完善,从而更好地履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内涵及依据
(一)我国对权力进行监督的历史渊源
权 力监督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在封建社会政治制度设计中已初见端倪。秦朝的监察制度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不仅对监察官的选任有特殊要求,还将监察官的隶属系 统与行政官区别开来,以实现对行政官员的监督制约。唐代在权力监督方面注意立法建设,重视整体监督机制的建立,尤其重要的是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监察体系,形 成了一整套内容全面、结构严谨的权力监督制度,铸就了盛唐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繁荣。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强化监督制度建设,废除了元朝的御史台,改设集纪检、 组织、公安、司法职能于一体的都察院,并提高都察院的级别和待遇。都察院都御史职责为“专纠百官,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4],成就了“洪武之治”。可见,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对治国理政的极端重要性。
(二)国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现状
从 十四世纪法国的代理制度,到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以后,渐进出现了以法律监督为职业的检察官,并最终形成现代的检察官制度。虽然我们赋予检察官法律监督者、 法律守护者的至高地位和角色,但是对检察权运行进行有效监督亦是历史和实现之必然。国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措施较为严密和规范。“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检察机关都拥有侦查权,这些国家在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监督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和举措,值得参考”[5]:一是具 有较严的法律规定。各国的刑诉法依据宪法规定,在具体条文中严格规定了拘留、逮捕的实施对象、条件和程序,严禁出现滥用强制措施的行为。二是部门分设分 立,并具有较明确的职能分工。许多国家检察机关的侦、审、诉等职能部门都严格分开,以保证相互制约。如日本检察院一般都设有特别侦查部、刑事部、公审部 等,形成相互制约态势。三是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其职能主要是讨论、审议、检查检察机关各项活动包括自侦活动的执行情况。美英法等国还成立查处违法行为机构。如英国的职务委员会、美国的特别表彰委员会等,具体负责对受到指责的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四是突出检察长的监督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强调检察长的监督作用。可见,对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行使权力进行内部监督以确保正确履职并非中国独创,而为世界诸多国家广泛认同并施行。
(三)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内涵及特点
检 察机关内部监督,是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的,意为检察机关内部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含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 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各内设机构及全院干警、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及其人员、各内设机构对自身、各内设机构之间、纪检监察部门对班子成 员及干警和各内设机构、干警对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纪律作风、廉洁从检等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检 察机关内部监督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监督范围的广泛性。内部监督不仅涉及到执法办案活动,而且还涉及到财物管理、人事安排、车辆管理、检容风纪等方方 面面,可以说包罗万象。二是各级检察院内部监督具有相互性。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含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 的监督具有单向性外,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均有相互性。如领导监督干警,也要接受干警监督。三是监督活动具有法定性。监督活动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无水 之源、无本之木和随心所欲的。四是监督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通过巡视督察、明察暗访、回访调查、专项检查、检务督察、查处违法违纪举报等等方式进行监督。
(四)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检察院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最高人民检察检务督察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等为检察机关开展内部监督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如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 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 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又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三、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必要性
(一)新时期党对加强司法权监督之必须
中 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对自身的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明确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 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某利益。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周永康同志也明确指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 须首先接受监督,切实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中央下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要求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强调,要把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二)强化队伍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之必须
近 年来,检察机关在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执法形象明显改观,广受好评。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检察队伍素质与党和 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少数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行为依然存在;纪律作风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依 然存在,对群众冷硬横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办案安全事故、交通肇事等违法违纪行为还少量存在;内部监督不同程度地存在走过场、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 能力不强、监督形式陈旧老套、监督效果不佳、监督盲区依然存在等问题。这与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要求和期待不相适应、背道而驰,必须坚决予以摒 弃。
(三)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的新要求新期待之必须
随 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逐步实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法律素养逐步提高,他们对堪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 一道屏障的司法机关尤其是以法律监督职责为使命的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形象早已深入人心。“立检为 公、执法为民”,“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检察官被社会赋予了较高的角色定位,就必须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自我监督,至善至 美,才无愧于群众的期待。
四、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并逐渐走向完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6]“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7]”随后,我们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胡锦涛总书记要求政法干警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党 的十七大对检察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深入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 伍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实现上述更高目标要求,实现检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需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使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 科学化、保障现代化。
(二)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
建 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永葆青春和活力,充分发挥其优越性,需要我们不断自省、自警,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正视问题, 不断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和改进。必须强化接受监督意识,“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只有充分注重自身监督,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才能防止 检察权腐化变质,确保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才能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才能使检察事业沿着正确轨道发展。
(三)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加 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具有检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可以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执 行力,惩处的威慑力,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最大限度地减少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重要举措。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对检察干警的关爱和保护,是给干警“打预 防针”,“吃清醒剂”,让干警“慎独”、“慎行”、“自警”、“自省”,促使其规范执法,廉洁从检,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树立良好检察形象。
五、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实现的途径
(一)转变观念,增强接受监督意识
打 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要切实转变观念,增强接受监督意识,提高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严是爱,宽是害。社会对检察官寄予厚望,赋予我们公 平正义守望者的崇高地位,就绝不能辜负群众的期待。人人拿出“从我做起,对我监督,向我看齐”的勇气和决心,“心无私欲,自然会刚,人无邪念,自然会 正”,那我们就不会排斥监督,会欣然接受监督,进而感激监督使我们不犯错误。
(二)找准监督的重点和切入点,增强监督实效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涉及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是多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监督中,要把握重点,找准切入点,发挥监督的最大效能。一是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上行下效。领导干部思想和作风的好坏,行为廉洁与否,对干警的影响和导向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8]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落实科学发展观、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纪国法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贯彻落实当地党委及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监督检查等等。监督方式可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巡视督察、专项检查,政工纪检组织检查、党组集体研究把关、召开民主生活等方式进行监督。二是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找准执法办案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易发多发的环节和领域,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将监督关口前移。抓住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撤案等执法重点环节,由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介入案件讨论,扩大合议范围,进行监督把关,防止暗箱操作。三是强化对车辆管理、办案安全等的监督。近年来,办案安全事故、交通肇事在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例,也是监督的重点和和难点问题之一。应制定严格的车辆管理制度、办案安全制度,并经常检查,督促落实,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营造宽松的监督环境,消除监督者的顾虑
院 党组、检察长要高度重视内部监督工作,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为监督者履行监督职责创造有利条件,营造良好氛围,做他们的坚强后盾。对有令不行、有 禁不止、对抗监督或打击报复监督人员的部门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履行监督职责的人员,在推选干部、民主测评、评先争优时,可以考虑另行设置考核办法,比如 由党组进行考核。消除监督者的顾虑,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否则,监督者不敢履行监督职责,制度无法执行,带来的只是混乱、无序、执法不严、不廉,丧失公信 力和群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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