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总结复审制度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14-06-28

自侦案件总结复审制

 

为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及时总结和交流办案工作经验,发现并及时纠正办案中的不规范情况,从而促进公正执法,提高办案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对初查后做出不立案决定、侦查后做出侦查终结决定的自侦案件,均要按本制度规定及时进行总结复审。

2、总结复审以召开总结复审会的形式进行。

3、总结复审会一般应在做出不立案决定或侦查终结决定十日内召开。参加会议的应当有分管检察长、案件承办部门全体人员和纪检监察、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人员)、侦查监督科人员、公诉科人员各一人参加。必要时,检察长可以参加会议。

4、会议由办案部门通知纪检监察、办公室、侦监科、公诉科,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5、会议由办案部门负责人主持,首先由案件承办人详细汇报初查、侦查情况,认定事实的证据和案件定性的依据,遵守办案纪律和程序情况,办案的经验、不足等四部分情况。其次,办案部门参会人员主要就案件发现、初查、立案侦查、强制措施等过程中的经验或不足进行总结分析,纪检部门人员就落实纪律情况发表意见,研究室人员就适用法律情况发言,公诉科人员就案件证据、定性等发表意见。第三,由分管检察长进行会议总结发言。会议由办案部门安排专人记录,记录归入案件内卷存档。

6、总结复审会上发现原办理案件有瑕疵的,由办案部门及时认真整改完善。对原办理案件中分歧意见较大的,要及时向检察长汇报,必要时可提请检委会研究。

7、纪检监察部门在参与案件总结复审活动中,对发现的违纪或执法不规范行为,要及时监督纠正,并向检察长报告。

8、年终纪检监察、办公室要对落实此项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总结,促进制度不断完善。

 

 

 

 

二○○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