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增殖放流鱼苗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21-05-12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做好嘉陵江川渝交界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我院拟采购一批鱼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采取公平竞价的方式进行询价,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积极参与,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增殖放流鱼苗采购项目。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三)预算资金及最高限价:人民币19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应符合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在最近三年(2017年1月1日至今)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在最近三年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时间、方式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21年5月12日09:00时(北京时间,下同)至2021年5月14日17:00时。

2.报名地点: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三楼会议室。

3.报名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报名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未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要求报名,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四、响应文件递交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5月14日17:30时(北京时间)。

2.递交响应文件地址: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三楼会议室。

3.递交响应文件要求:

(1)报价函,加盖单位公章并密封。

(2)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有效期内的水产苗种水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供应商必须在省水产局公布确认的四川省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名单中,且对应的放流苗种品种应包含有省水产局公布确认的鲢、鳙、华鲮、黄颡鱼、中华倒刺鲃(提供省水产局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供应商应提供清晰、完整的复印件,资料不完整不清晰的竞标申请,工作人员有权不予接纳,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恕不接收。

五、询价时间及地点

1.询价时间:2021年5月14日17:30时(北京时间)。

2.询价地点: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三楼会议室。

六、成交规则

1.符合资格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询价项目取消,重新开展询价活动。

2.本采购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合同签订及履行

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凭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若供应商未在1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有权按照评询价小组推荐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工作。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上发布。未经

发布人许可,任何人或网络不得转载,否则发布人有权追究转载者责任。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弘武大道300号

联系人:侯凌云    电话:0826-6235217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增殖放流鱼苗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

1、采购项目清单


序号

品名

规格

数量(尾)

1

5-7cm

1000000

2

5-7cm

500000

3

华鲮

5-7cm

10000

4

黄颡鱼

5-7cm

20000

5

中华倒刺鲃

5-7cm

30000


2、质量要求

(1)苗种要求:结合武胜县嘉陵江渔业资源分布状况和现状,本项目放流苗种必须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杜绝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天然水域增殖放流要求的水生物种。

(2)种质要求:苗种为供应商本地原种或子一代鱼苗,规格整齐、活力强、外观完整、体表光洁,死亡率+伤残率+体色异常率+挂脏率<5%,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第20号令)要求,送达放流地点的死亡率在5%以内。

(3)苗种培育:人工繁育增殖放流苗种按照苗种繁育技术规范进行。

3、商务要求: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

(2)交货地点:嘉陵江武胜段采购方指定地点。

(3)验收方式: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20〕3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进行。

(4)检验检疫: 交货时提供全国统一带数字编码打印的本批次苗种检疫合格证明原件(手写无效)。

(5)付款方式:经验收合格后 30日内一次性付清。

4、放流要求

(1)放流行为要科学文明,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流方式,采购的鱼种在放流前一周,供应商要分品种、规格进行分池暂养放流苗种,必须经过拉网锻炼,并在网箱中关箱2~4小时以上。

(2)运输前提前3天告知采购单位,按要求运至指定的放流地点。

(3)放流应选择在交通便利、天气良好的情况下进行,放流时应用水体消毒剂对放流鱼体进行体外消毒,消毒方法按消毒剂使用说明。

5、安全责任: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运输安全责任事故自行承担,与采购方无关。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增殖放流鱼苗采购项目询价公告.pdf

报价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