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监督的若干规定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14-06-28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监督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保障民事行政案件在执行中切实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维护司法公正和审判权威,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开展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监督作出如下规定:

一、人民事法院在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执行中,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执行意见书和监督意见书。

1、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中,执行机构有消极不作为的。

2、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中,错误执行案外人的财产的。

3、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中,超范围执行的。

4、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中,执行标的错误的。

5、其他情形。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书、督促执行意见书和监督意见书应当制作书面文书,说明理由以及建议、督促和监督的事项,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书、督促执行意见书和监督意见书,由审监庭进行审查后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四、依照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审理的民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出庭检察人员的庭上活动参照再审抗诉案件的程序进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