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检察院制定出台《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14-06-28

武胜县检察院制定出台

《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

 

适应新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检察工作的要求,简化议案、议事程序,加快办案、议事进程,提高案件和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11月26日,武胜县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创新检察工作机制,制定出台了《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简称《议事规则》)。

事规则》规定,检察长办公会议成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组成。检察长办公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包括审议决定侦查监督科有争议的案件是否批捕,公诉科有争议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及提请抗诉的普通刑事案件是否起诉、抗诉;审议决定自侦部门线索初查、立案,侦查终结后拟起诉或不起诉、拟撤销的案件;研究部署重大专项工作、重大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初步讨论审定本院就有关检察工作制定的规章制度及上报的重要文件, 决定是否提交党组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审议拟定本院人事变动的事项;审议决定本院行政工作的事项;审议需要检察长、副检察长出面协调的事项;检察长认为需要提交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检察长办公会会议一般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检察长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检察长办公会会议由检察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检察长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常务副检察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议事规则》要求,承办部门提请检察长办公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应事先向分管检察长提出,经分管检察长审查,报检察长同意后可以提请检察长办公会审议;检察长办公会成员提出议题的,经检察长同意后可以提请检察长办公会审议。提请检察长办公会审议案件和事项,应当有书面报告;对主要问题存在分歧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说明。

议事规则》强调,检察长办公会审议议题,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的汇报。承办部门汇报后,检察长办公会成员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承办部门应当进行说明。承办部门汇报后,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检察长办公会成员应当对议题发表意见;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在成员讨论后、总结前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成员发言结束后可以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审议的情况进行总结。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重点就审议的主要问题和内容发表明确的意见,并提出理由和依据。

议事规则》明确,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将会议审议的情况和决定意见及时报告检察长,检察长同意的,决定方可执行。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察长办公会成员意见的,检察长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将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或者党组会讨论决定。检察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的情况和检察长办公会成员在检察长办公会会议上的发言,由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记录存档。检察长办公会审议议题,应当制作《检察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纪要由院办公室负责起草,报检察长审批。《检察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以本院名义印发本院有关的内设机构执行,办公室应当将《检察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存档备查。对于检察长办公会的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执行;承办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检察长办公会决定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对擅自改变检察长办公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长办公会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出席、列席检察长办公会会议的人员,对检察长办公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内容应当保密。检察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查阅、抄录、复制、复印。

(武胜县院  王逵供稿)